1、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自学直考、先培训后付费、自主选择时间场地等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驾驶机构将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学员学车不仅可以先培训后付费,还能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意见》还指出,将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现状。
3、提供10大类130多项在线服务,驾考和车检预约、办牌办证、违法处理可网上办理
“驾考预约、办牌办证不再需要去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交通违法、缴纳罚款不再需要来回奔波,这些业务在平台上就能轻松办理”;“机动车年检、驾驶证审验、交通违法记分,驾校培训质量、考场考试计划、机动车选号号段,这些信息在平台上就能随时查询”;“牌证网上申领、邮政寄递上门”……公安部构建的面向公众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通过网页、手机APP、短信、语音电话等多种方式,提供了10大类130余项在线服务,该平台已在陕西、福建、广东等3省部分地市试点,将于2016年底完成全国推广应用。
4、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将会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畴,其中,和交通出行最相关的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违者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会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5、在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
当事人在上述六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其中,在河北、安徽、山东、贵州受到处罚的,还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此次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现场做出的罚款处罚,且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处罚地所在省份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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